(一)法令依據:
貿易法第二十一條、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。
(二)費率:
由海關統一按進、出口貨物價格萬分之四收取。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( CIF )爲准,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( FOB )爲准。
(三)收取方式:
1.進口貨物:
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。
2.出口貨物:
于貨物出口後,由海關按季(即每三個月)累計開具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乙份(幷附報單清單),以郵遞方式寄達貨物輸出人。
3.推廣貿易服務費應自海關開立繳納證之日起,十四日內至代收銀行繳納。如遺失費用繳納證者,可向原欠費之關稅局申請補發。
(四)未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者,主管機關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得處分暫停輸出入貨品,海關配合辦理。
(五)推廣貿易服務費有關資料,可至國際貿易局網站(www.trade.gov.tw)查詢。
(本文信息來源: 財政部關稅總局)